重慶市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發布
2025年4月11日,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2025年重慶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渝交發〔2025〕19號】。
《實施細則》在補貼范圍和標準中明確提出: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新購新能源公交車的,對新購車輛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貼:
車輛長度L(米) |
L<6 |
6≤L<8 |
8≤L<10 |
L≥10 |
非低地板及低入口車型 補貼(萬元/輛) |
6 |
7.8 |
8.7 |
9.5 |
低地板及低入口車型 補貼(萬元/輛) |
6.5 |
8.3 |
9.2 |
10 |
以下為《實施細則》政策原文
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25年重慶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交通運輸委(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運辦〔202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現將《2025年重慶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5年4月11日
2025年重慶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加力做好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與標準
申請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的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市、區縣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交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應與申請人名稱一致或具有法定隸屬關系。
對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報廢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老舊城市公交車并新購新能源公交車,以及全套更換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動力電池的城市公交企業,給予定額補貼。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文件要求,對城市公交企業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補貼資金按照“總額控制,用完即止”原則管理。
(一)更新車輛
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新購新能源公交車的,對新購車輛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貼:
車輛長度L(米) |
L<6 |
6≤L<8 |
8≤L<10 |
L≥10 |
非低地板及低入口車型 補貼(萬元/輛) |
6 |
7.8 |
8.7 |
9.5 |
低地板及低入口車型 補貼(萬元/輛) |
6.5 |
8.3 |
9.2 |
10 |
新購車輛須為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報廢車輛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
(二)更換動力電池
更換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的,每車補貼4.2萬元,新購置動力電池價格不足4.2萬元的,按實際購置價格補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為2024年1月1日(含)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須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
二、工作流程
(一)制定計劃。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制定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計劃,并將更新計劃和對應補貼資金需求報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二)企業申請。城市公交企業完成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通過“渝快辦”APP→渝悅修車→便民服務→兩新補貼申請向區縣(中心城區為車籍所在地、其他區縣為公交車實際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請材料。申請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三)區縣審核。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渝快政”→工作臺→數字交通→社會·渝悅·渝你同行駕駛艙進入系統及時審核申請材料并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補貼條件的予以審核通過,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報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復核;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四)市級復核、撥付資金。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復核通過后,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審核通過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預撥付申請表》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申請表》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
(二)佐證材料
更新車輛的需提交:報廢車輛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已支付不低于補貼金額的收付款憑證、新能源公交車及低地板(低入口)車輛證明。
更換動力電池的需提交:更換電池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動力電池更新驗收證明、新舊動力電池包編碼、動力電池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佐證材料、已支付不低于補貼金額的發票及收付款憑證。
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申請材料提交形式
申請表及明細表需提交電子版和紙質版,佐證材料需提交彩色掃描版。
四、任務分工
(一)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審核通過的,對申請表審簽并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報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中心城區報城市公共汽車處、其他區縣報客運處)。
(二)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城市公共汽車處、客運處負責對區縣報送的材料開展復核并存檔備查。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規劃財務處按相關程序及時向申請人撥付補貼資金。
(三)市交通運輸委按要求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五、有關事項與要求
(一)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指導城市公交企業認真制定和實施更新計劃。更新計劃作為各區縣工作目標及補貼資金預算依據。
(二)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城市公交企業盡快啟動更新工作。2025年6月30日前,對已制定更新計劃并啟動相關工作的,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城市公交企業提出補貼資金預撥付申請,提供已啟動更新工作佐證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設備更新及采購計劃、擬報廢和更換動力電池車輛明細、企業會議紀要、請示批復正式文件等),經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估同意,參照中央交通建設補助資金有關管理辦法,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由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提前撥付更新計劃70%的補貼資金,更新項目完成后進行結算。對2025年12月31日后未取得申報補貼相關材料的,預撥資金將予以收回。
(三)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需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城市公交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具有法人資格,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四)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五)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條件,認真審核申請信息及佐證材料。對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方案標準執行。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七)各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2026年2月20日前,通過“城鄉道路客運燃料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yb.motcats.com.cn)填報本區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并將相關報表加蓋公章報送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中心城區報城市公共汽車處、其他區縣報客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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