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發布
2025年4月27日,貴州省交通運輸廳、貴州省發展改革委、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商務廳聯合印發了《貴州省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方案》【黔交運〔2025〕5號】。
《實施方案》在更新要求及補貼標準中規定:(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補貼標準:按每輛12萬元給予補貼。
(2)更換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滿足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補貼標準:按每輛車4.2萬元給予補貼,更換電池價格不足4.2萬,則按實際價格進行補貼,如后期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文件,則按國家政策文件執行。
以下為《實施方案》政策原文
省交通運輸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安廳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關于印發《貴州省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黔交運〔2025〕5號
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州)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兩新”工作決策部署,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貴州省2025年大規模設備更新工作方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12號)等要求,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聯合制定了《貴州省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 貴州省發展改革委
貴州省公安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商務廳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兩新”工作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交規劃發〔2025〕17號)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12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
1.補貼范圍
(1)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2)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2.實施期限。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3.更新要求及補貼標準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補貼標準:按每輛12萬元給予補貼。
(2)更換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滿足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補貼標準:按每輛車4.2萬元給予補貼,更換電池價格不足4.2萬,則按實際價格進行補貼,如后期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文件,則按國家政策文件執行。
(二)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
1.補貼范圍。對提前1年及以上報廢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貨車、提前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實施差別化補貼資金標準。已獲得中央其他資金渠道支持的車輛,不納入本次補貼資金支持范圍。
2.實施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更新要求及補貼標準
(1)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提前1年及以上報廢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貨車(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中型、重型營運貨車)。
補貼標準為:提前報廢時間滿1年(含)不足2年的,中型貨車每輛補貼1萬元,重型貨車每輛補貼1.2萬元;提前報廢時間滿2年(含)不足4年的,中型貨車每輛補貼1.8萬元,重型貨車每輛補貼3.5萬元;提前報廢時間滿4年(含)以上的,中型貨車每輛補貼2.5萬元,重型貨車每輛補貼4.5萬元。
(2)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或者新能源貨車。提前報廢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貨車(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中型、重型營運貨車),新購置車輛為注冊登記的國六排放標準或新能源貨車,新購置車輛與報廢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一致。
補貼標準: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貨車補貼=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貨車補貼;報廢并新購新能源貨車補貼=提前報廢老舊營運貨車補貼+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補貼。其中:中型車類,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貨車每輛補貼2.5萬元,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每輛補貼3.5萬元;重型車類,新購國六排放標準營運貨車2軸、3軸、4軸及以上分別每輛補貼4萬元、5.5萬元、6.5萬元,新購新能源營運貨車2軸、3軸、4軸及以上分別每輛補貼7萬元、8.5萬元、9.5萬元。
報廢老舊營運貨車提前報廢時間不足1年,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或者新能源貨車,可以申請新購營運貨車補貼。
(3)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新購置車輛應當為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須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 29912)相關要求,并納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且持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
補貼標準:僅新購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補貼標準為3.5萬元/輛。
二、補貼申報、審核及發放流程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
1.申報時限。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
2.申報材料。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更新資金申請表》(附件1)(原件),《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佐證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資金申請表》(附件2)(原件),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部分材料除外)。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城市公交企業)提供融資租賃合同。申請人(城市公交企業)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3.審核流程
(1)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應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申請報送至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2)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后,及時會同財政、公安、商務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商務部門負責報廢車輛《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信息審核,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報廢更新車輛《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行駛證》信息核實。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程序報省交通運輸廳。
4.發放流程。省財政廳根據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的審核結果和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序及時下達相關資金,由省交通運輸廳直接撥付至最終收款人,省交通運輸廳每月匯總交通領域消費品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至省財政廳。
(二)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
1.申報時限。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在完成提前報廢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貨車、提前報廢并新購國六排放標準貨車或新能源貨車、僅新購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貨車后,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
2.申報材料。提前報廢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貨車,應提供《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資金申請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
(1)申請老舊營運貨車報廢補貼資金的,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車輛注銷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注銷證明),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2)申請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提交報廢車輛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車輛注銷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注銷證明),新購置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3)申請新購置車輛補貼資金的,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城市冷鏈配送貨車(須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 29912)相關要求,并納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提交《機動車行駛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有效《道路運輸證》,以及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
報廢貨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新購置貨車《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應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3.審核流程
(1)屬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應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申請報送至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2)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后,及時會同財政、公安、商務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商務部門負責報廢車輛《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信息審核,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報廢更新車輛《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行駛證》信息核實。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程序報省交通運輸廳。
4.發放流程。省財政廳根據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的審核結果和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序及時下達相關資金,由省交通運輸廳直接撥付至最終收款人,省交通運輸廳每月匯總交通領域消費品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送至省財政廳。
三、補貼資金管理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中央和地方95:5比例共擔。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2025年12月31日前,每月最后一日前填報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和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情況(格式詳見附件4-6),加蓋公章報送省交通運輸廳。
四、績效管理與監督
(一)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定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
(二)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報廢動力電池和報廢老舊營運貨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三)補貼申請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編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套取補貼資金的,由車輛所有人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地方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分配、撥付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省交通運輸廳在廳門戶網站開通“交通運輸領域大設備更新”專欄進行政策宣傳,并同步開通問題線索征集渠道,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
五、保障措施
各地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商務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任務分工,確保報廢更新工作順利推進;要提前研判穩定風險,科學制定應急預案,合理把握工作節奏和力度,對于經營者關心關注的資金政策、辦理流程等要積極回應,并及時幫助解決存在問題,切實保障好經營者利益,確保資金補助政策應享盡享。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利用網站、移動終端、新聞媒體、高速公路服務區、客運場站、公交車和出租汽車移動顯示屏等渠道,廣泛宣傳補貼政策,強化政策解讀,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大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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