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發布
2025年5月10日,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實施細則》在補貼范圍和標準明確提出: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根據車輛長度不同而有所差異,6米(含)以下車輛補貼7萬元/輛;6米以上8米(含)以下車輛補貼7.5萬元/輛;8米以上10米(含)以下車輛補貼8萬元/輛;10米以上車輛補貼8.5萬元/輛。此外,對更新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可再增加補貼0.4萬元。對于更換新能源公交車動力電池,補貼標準為4.2萬元/輛。
以下為《實施細則》政策原文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交通運輸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推進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現將《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附件: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
2025年5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推動實施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經營資格由各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補貼標準如附表1所示。
對更新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可再增加補貼0.4萬元。
(二)更新新能源公交車動力電池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補貼標準如附表1所示。
二、補貼實施期限和對象
(一)補貼實施期限和要求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所在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
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申請。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二)補貼實施對象
本細則補貼資金用于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各市縣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并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三、補貼資金管理、申報、審核及發放流程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按照中央和地方9:1比例共擔。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申報信息和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本轄區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全面摸底,并將本轄區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擬更新情況明細表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匯總各市縣摸底計劃后,形成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分配方案向各市縣下達中央補助資金,按要求落實省級配套資金。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底前將已審核通過的申報補貼資金材料(附表2-4)書面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省交通運輸廳。同級財政部門應于收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發放。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發改環資〔2025〕1104號)有關要求,省與市縣進行清算。
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指導市縣相關部門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
四、績效管理與監督
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市縣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各市縣要督促申請人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市縣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各市縣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各市縣于2026年1月31日前將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格式詳見附表2、3、4)和績效評價一同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如與國家部委印發細則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附表:1.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標準
2.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與動力電池更換匯總表
3.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
4.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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