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解讀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新修訂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執行,切實做好《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提升車輛本質安全和節能水平,交通運輸部于2016年出臺了《規定》,并于2019年、2022年進行了兩次局部修訂,對于規范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道路貨運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綜合性能檢測和排放檢驗實行“三檢合一”,檢驗檢測機構、技術標準、周期頻次等實現了統一,《規定》中涉及檢驗檢測的相關要求需作出相應調整。同時,交通運輸部近年來推行的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普貨車輛異地檢驗、網上年審等利企便民舉措,也需要上升為規章予以固化。因此,亟需對《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二、修訂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定》共6章34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全面落實“三檢合一”改革要求。一是修改了涉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相關表述和要求,明確道路運輸經營者到取得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二是推行檢驗檢測結果互認和數據共享,要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依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38900)實施檢驗檢測,出具統一的檢驗檢測報告,并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報告,實現檢測數據和報告聯網共享。三是根據改革要求,將貨運車輛的檢驗檢測周期和頻次統一為10年內每年檢測1次、10年后每半年檢測1次。
(二)強化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性能監管。一是從嚴把好道路運輸車輛入口關,明確管理部門實車核查責任,對申請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的安全、節能相關參數配置以及客車類型等級評定信息進行實車核查,確保車輛達到安全等相關標準要求。二是明確道路運輸車輛的退出要求,對于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注銷道路運輸證,切實保障在用車輛的安全性能。
(三)提升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服務水平。一是實行普貨車輛異地檢驗檢測,普貨車輛可在全國范圍內自主選擇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二是優化技術等級評定制度,明確要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時應當直接備注車輛技術等級。三是明確道路運輸車輛取得網上年度審驗憑證的,可免于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注車輛技術等級,減輕其往返車籍地和運輸駐在地辦理標注手續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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