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建[2016]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明確資金申報、分配、使用各環節責任,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現對《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資金申報程序
生產企業提交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等材料,企業注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并公示無異后,逐級報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整理匯總,將材料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并抄送同級其他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各地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重點核查,形成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核查報告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二、關于各自責任
生產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明確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同級其他部門對本地新能源汽車資金申請報告和推廣審核核查結果負責,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信、科技、發改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對及時足額撥付資金等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確定具體補貼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和推廣專項核查結果負監督檢查責任。
三、關于追責條款
有關各級新能源汽車推廣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照上級要求進行分配審批、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規定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甚至協助企業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等違反相關政策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以及其他違法使用專項資金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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