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16-2020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8日
山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2016-2020年)
大力推進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是發展電動汽車的重要保障,是進一步支撐我省“煤-電-車”戰略轉型,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5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全省電動汽車的規模化應用,編制本規劃。
一、發展現狀
“十二五”期間,我省調整汽車產業發展路線,從燃氣、甲醇等新能源汽車逐步向純電動汽車過度,市場啟動較沿海城市相對滯后。2015年底,全省電動汽車保有量3768輛,主要集中在公務及私人乘用車領域,涵蓋比亞迪、江淮等車型,但公交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保有量較低。全省已投運充(換)電站9座,分散充電樁400余個,正在建設的公交換電站2座。
全省現有少量企業從事電動汽車及零部件研發與生產,在單體電池、電池管理、電控技術等領域具備一定產業基礎。為有效轉化能源產業優勢,提升汽車產業競爭力,依托一批優勢企業,推動純電動型客車、專用車、乘用車以及核心配件的同步快速發展。為推動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工作,太原、大同等市不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臺了電動汽車領域相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用地政策、用電價格、財政補貼、金融服務等多項配套支持政策,逐步解決制約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瓶頸。
同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面臨諸多問題,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完善。充電基礎設施與城市建設及相關規劃的銜接機制以及用地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機制有待建立和完善。現有公交車場站、出租車運營場站、環衛車停車場站普遍存在面積狹小、車位緊張、供電容量不足等問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難度大。面向社會公眾的充(換)電設施布局點多面廣,商業模式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企業僅靠充(換)電服務難以盈利。
二、發展前景
山西省電動汽車市場在相關政策推動下呈現快速啟動的態勢,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作為重要支撐,與電動汽車推廣緊密結合。
根據政策和市場走向,電動公交車和電動出租車推廣成為啟動電動汽車市場的重要環節;在公共服務領域和商用、租賃領域大力推廣公務和商用電動汽車;隨乘用電動汽車經濟性提升和性能提高,居民電動汽車需求穩步提升。預測2020年末,全省電動汽車保有量將超過20萬輛,其中公交(含客運)、出租、物流環衛等專用車輛超過3.9萬輛,公務及私人乘用車保有量超過16.1萬輛。
三、發展目標
(一)總體發展目標。
2020年末,建成由343座集中式充(換)電站(其中:283座城市集中式充換電站、60座高速城際快充電站)、19萬個分散式充電樁、1個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構成的覆蓋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廣重點城市(太原市、晉城市和晉中市)核心區域平均服務半徑不超過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區域力爭小于2.5公里,高速公路平均服務距離不超過50公里,滿足全省電動汽車的充(換)電需求。
(二)分領域目標。
優先建設公交車、出租車及環衛與物流車輛等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超過95座公交車充(換)電站、52座出租車充(換)電站、66座行業專用車充電站。積極推進公務與私人乘用車充電樁建設,建設超過15.71萬個專用充電樁,以滿足基本充電需求,并鼓勵向社會開放服務。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充電設施,按照適度超前原則,規劃建設社會停車場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超過70座城市公共充電站合3.26萬個公共分散式充電樁,以滿足臨時充電需要。構筑互聯互通城際充電設施,結合省內高速公路網,建設城際間快充電站60座,到2020年末實現以太原為中心與華北地區互聯互通的充電網絡,以滿足城際出行需要。
(三)分區域目標。
結合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優先發展太原、晉中、晉城3個電動汽車基礎設施推廣重點城市的充(換)電設施服務網絡,在此基礎上,輻射帶動其他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網絡的覆蓋面積。2016年,太原、晉中、晉城實現公共服務領域和黨政機關等區域覆蓋;2017年,太原、晉中、晉城實現全覆蓋,其他市實現公共服務領域、黨政機關等區域覆蓋;2018年,實現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換)電設施全覆蓋;2020年,形成覆蓋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換)電服務網絡,滿足電動汽車推廣應用需求。
2020年山西省充電設施建設目標
四、重點任務
(一)構建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按照重點城市示范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同步推進的原則,建設以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城際高速公路快充設施為補充,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1.著力推進公交車和出租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根據電動公交車的更新進度,適度超前建設公交車充(換)電站。新建公交車場站同步開展配套充(換)電站建設。到2020年,配建充(換)電基礎設施的公交車場站比例不低于60%。公交車充(換)電站優先結合現有公交車場站、首末站與保養站等現有基礎設施,充分利用技術成熟的成套設備,結合城市交通規劃與配電網供電能力,選址建設公交車充(換)電站,服務半徑原則上不超過5公里。出租車的電能補給以出租車專用充電站為主,以城市公共充電設施為輔。依托出租車服務中心場站、交通樞紐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建設適量的出租車充電站。根據出租車換電需求,在城市中心以小型充電設施為主,在城市中心區外沿與城市郊區選取交通便利、配電容量充裕的地區建設大中型出租車換電設施。鼓勵出租車充(換)電站對社會公眾開放。
2.加快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全省各級政府機關和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要主動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套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3.保障居民用戶充電設施建設。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產權所有人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選擇充電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車位承租人提供充電設施及相關服務。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支持用戶結合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汽車銷售和充電服務企業要做好配套服務。通過分時共享、立體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等多種方式為無固定停車位的用戶提供服務,形成可持續市場化推進機制。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通過改造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提供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新建住宅開發商自行或引入充電服務企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及提供相關服務,新建住宅配建停車庫必須100%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保證居民用戶可充電和安全充電。
4.引導旅游行業和客運車充電設施建設。在重點旅游城市、重要旅游景區發展電動旅游巴士服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智慧旅游同步推廣。合理利用城市和農村客運汽車站資源,依托城際、城鄉客運線路,與旅游專線有機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資源,與城際、城鄉以及農村客運充電站相配套,鼓勵社會資本在公路沿線投資建設縣際快充網絡,滿足營運客車充電需求。
5.鼓勵建設行業專用車充電站。加強城市環衛、信息通信、電力搶修等行業電動工程車的推廣應用,利用單位自有停車場資源配套建設專用車充電站,由車輛使用單位負責專用車充電站建設工作。結合物流基地、集散中心以及物流配送企業的自有停車場(位),建設物流專用充電站,2020年前全省主要物流基地與集散中心均配建物流配送車專用充電站。
6.適度超前建設城市公共充電設施。為了保證電動汽車用戶的出行需求,在專用充電設施提供基本充電服務基礎上,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與行業運營標準,優先結合交通便利的大中型公共停車場、立交橋下停車場、交通樞紐與駐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集中式公共充電站。學校、醫院、加油(氣)站、商場、酒店、文體設施、寫字樓等配建停車場改造裝設分散充電樁,公園景區與城市綠地停車位、路邊停車位等建設分散式公共充電樁。鼓勵有條件的個人與單位內部充電樁對公眾開放。通過集中式公共充電站與分散式公共充電樁的高效互補、有機結合構建完善的城市公共充電服務網絡。
7.積極建設城際互聯快充電服務網絡。以高速公路為骨干,與城市公共充電設施緊密銜接,逐步發展城際互聯快充電服務網絡。形成以太原為中心,依托太原-石家莊、太原-晉城、太原-運城、太原-大同和太原-呂梁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大”字形城際互聯快充服務網絡。高速公路服務區單方向每80公里內充電服務站點不超過2個。
8.構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建設要積極應用移動互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技術,采用標準統一的系統架構和數據交換協議,與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有機融合,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同步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應具備向公眾展示充電設施建設成果,普及與宣傳充電設施相關政策、發布建設運營動態信息、財政補貼資金等功能,可以提供充電導航、設施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鼓勵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的公共數據接入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或第三方公共信息平臺,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提高設施的通用性和開放性。
(二)大力推動重點示范工程建設。
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示范工程推廣工作,通過示范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摸索和理順充電政府服務方式和行業管理流程,探索社會化和系統化的政策支撐,形成可復制推廣的商業模式。
1.太原市電動出租車充電設施綜合示范工程。太原市政府牽頭,各運營廠商分工協作。示范項目在城市電動出租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開展探索,在項目投資、基礎建設、運營維護等方面進行綜合示范,在充電設施布局、增值服務模式、盈利方式、優惠補貼政策等方面積累有益的發展經驗。
2.臨汾市公交車充電設施綜合示范工程。在已建成的高鐵公交樞紐站的充電站樁的基礎上,繼續配套建公交充電站。示范項目在城市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開展探索,在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行業管理、運營維護、商業模式等方面進行綜合示范,在大型充電設施布局、優惠補貼政策等方面摸索有益的發展經驗。
3.公共機構充電樁綜合示范工程。在太原市、晉城市開展公共機構充電樁綜合示范工程建設,在公務車改革、充電安全、節約建設占地、提高建設效率等方面積極探索,示范單位內配建充電樁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2017年之前示范單位數量不低于20個。
4.居民小區充電樁綜合示范工程。在城市住宅小區開展充電樁示范小區建設,優先選擇停車資源豐富的新建小區開展試點,并有針對性的覆蓋一部分老舊小區。示范小區應積極創新市場機制與商業模式,在充電智能管控以及延長電池使用壽命方面進行全方位嘗試。示范小區內配建充電樁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2017年之前示范小區數量不低于20個。
五、規劃實施
(一)組織機構。
成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推進工作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制定出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加強監督考核,完善監管和服務,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快速發展。
(二)保障措施。
1.加強規劃指導。各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切實推進。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特點和居民出行需求,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規劃,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在規劃城市基礎設施時根據需求配建充電基礎設施。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規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持。
2.加快培育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整合公交車場站、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位)等資源,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在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城市公共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中,采取公開競爭模式,提高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加快培育一批骨干企業。
大力推動“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商業模式創新,鼓勵汽車銷售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停車場管理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企業結合自身業務,拓展充(換)電服務。探索大型充(換)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方式,引導商場、超市、電影院、便利店等商業場所利用自有停車場(位)資源配建充電樁并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加快探索私人用戶居住地與單位駐地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機制。
3.加強充電設施行業監管。各地交管、安監、供電、公安消防等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管理的相關標準和制度,落實人身安全、用電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責任。開展充電設施投運驗收工作,依法依規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已投運充(換)電設施的安全檢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充電設施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工作。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進入示范工程項目,不得申領建設運營補貼資金。確保充電設施的接口類型、技術指標、安全標準以及管理規范等均符合國家統一要求。
4.充電服務價格市場化發展。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各類充(換)電服務費上限指導價,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低于燃油汽車使用成本,兼顧充(換)電運營企業的合理收益。隨著電動汽車市場及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培育的不斷成熟和完善,逐步實現通過市場方式形成充(換)電服務價格。
5.保障充電設施用地。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充電設施建設用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各類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6.加快規劃建設審批。各地要規范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個人在自有停車庫(位)、各居住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等手續。在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停車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新建的單獨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等手續。
7.加強財政扶持力度。根據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補政策,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財政支持政策,并盡快向社會公開發布。各地財政部門要定期公布財政補貼資金發放與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8.加強配電網服務與支撐。電力部門要為充電設施接入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提高辦事效率。將充電設施并網項目納入電力設施專項規劃,確保充電設施安全可靠供電。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電價,充(換)電設施產權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入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成本統一核算。
9.營造良好輿論環境。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實施動態等的宣傳力度,促進消費者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充電設施,形成有利于充電設施發展的社會輿論氛圍。
(三)規劃實施成效。
2016-2020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總投資預計超過52億元,其中充(換)電站投資24億元,充電樁投資28億元,有效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的問題,拉動我省電動汽車整車生產及動力電池等相關產業發展,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出貢獻。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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