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市試行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電設施,包括充電設施樁體、配套變壓裝置等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按服務對象特征可分為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特定個體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共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單位或特定群體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指服務于社會公眾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權責一致、規范有序的原則,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參與、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充電服務市場。”2016年8月10日,臺州市發改委能源石化處處長趙時明在解讀該《辦法》時表示。充電設施只能用作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據了解,今后臺州市新建各類民用建筑、交通設施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與主體工程一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配建指標的選用級別和適用范圍應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車場(庫)設置規則和配建標準》db33/1021的相關規定執行。舉個例子,新建住宅方面,配建停車位按100%預留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布線條件(電源線的溝槽、套管或橋架等),充電設施電表箱、用電容量按10%的比例預留。
對于已建各類建筑物、交通設施停車場所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辦法》要求遵循以下規定組織實施:配建充電設施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充電基礎設施等有關規劃要求。配建充電設施,視同設備安裝,無需另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配建充電基礎設施實行分類備案管理,即安裝自用、共用充電基礎設施,應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提交報裝申請,由電網企業集中向當地發改部門備案;安裝公用充電設施,應報經當地發改部門備案后,再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提交報裝申請。
據悉,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并通過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公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但費用應當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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