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真金白銀”支持新能源發展 甲醇客車補0.5萬元/輛
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類能源作為動力來源的汽車,主要包括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
電動汽車:補貼消費者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山西省四部門出臺政策對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給予補貼。
補貼車型
根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電動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在山西省銷售和公安車管部門登記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是消費者,包括法人消費者和自然人消費者,且僅限于購置乘用車。
補貼方式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在山西銷售電動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將電動汽車銷售給消費者。消費者直接按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減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后支付購車款。
補貼標準
對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在山西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國家、省和省以下各級補貼資金累計總額不得超過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的90%。
甲醇(燃氣)汽車:補貼生產企業
按照《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山西省對符合條件的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生產企業也給予營銷補助。
營銷補助資金
營銷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現產品銷售以后而給予補助的資金。主要采用補助支持方式,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消費者直接按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減營銷補助資金后支付購車款。
享受補助的企業
山西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實現終端銷售的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生產企業均可申請營銷補助資金(以銷售發票載明時間為準)。
補助標準
甲醇客車0.5萬元/輛;
甲醇重卡0.5萬元/輛;
甲醇轎車0.25萬元/輛;
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1萬元/輛;
燃氣重卡0.5萬元/輛;
燃氣輕(微)卡0.1萬元/輛。
符合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可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營銷補助資金申請。省經信委進行復核,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向省財政廳提出營銷補助資金計劃。省財政廳將營銷補助資金直接撥付給有關汽車生產企業。
企業:實現終端銷售方可申請補貼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有義務將國家和我省推廣應用補貼政策告知消費者。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授權銷售機構應向消費者公開電動汽車市場指導價,并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而提高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省級財政補貼。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還需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
甲醇(燃氣)汽車生產企業要把產品銷售優惠和營銷補助區別開來,按享受企業銷售優惠后的實際價格出售新能源汽車并開具銷售發票,再將營銷補助資金在消費者購車款中扣減。新能源汽車實現終端銷售后,汽車生產企業憑票據據實申請營銷補助資金。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汽車經銷企業的,視為未實現終端銷售,不得申請營銷補助資金。
營銷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汽車生產企業有義務將營銷補助政策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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