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設兵團出臺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十三五”時期,兵團將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創新思路、市場主導的原則,依據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難易程度,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在兵團各城市、中心團場公交、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停車場站加快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積極開展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利用各級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和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加快推動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引導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相關企業參與城市、團場(鎮)群眾居住小區公共充電車位建設運營與管理;穩步推進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在有條件和需求的大型商場、文體場館等社會公共停車場推進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兵團加油站內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以下是《意見》全文。
關于加快兵團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新兵辦發〔2016〕12號
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緩解環境壓力、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增加公共產品的重要舉措,對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精神,推動兵團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快速健康發展,結合兵團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規范,完善扶持政策,創新發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增加公共產品有效投資,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電力消費,方便職工群眾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結合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際,加大公共資源整合力度,科學合理地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同步推進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建設;統籌做好與自治區充電基礎設施有效銜接;形成兵團與自治區協調一致、較為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因地制宜、分類實施。緊密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遵循“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導向,超前規劃,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科學把握發展節奏,加大交通、市政、電力等公共資源整合力度,分類有序地穩步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創新思路、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合理價格機制、建設機制和運營機制,積極引導社會資本通過PPP模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運營,激發市場活力。
二、發展目標與主要任務
(三)發展目標。
按照總人口超過1.5萬人的團場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12,其余團場不低于1∶15的標準,力爭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職工群眾居住小區停車位、單位內部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兵團管理的城市、團場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中心團場快充站、換電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的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滿足廣大職工群眾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四)主要任務。
著力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在兵團管理的各城市、中心團場公交、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停車場(站)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建設一定數量獨立占地的快充站與換電站;充分挖掘客運、出租、物流、租賃等公共服務領域單位內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潛力,著力推進城市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積極開展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結合兵師團各級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及企事業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群眾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各師(市)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情況被納入兵團對各師(市)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加快推動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積極引導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相關企業參與城市、團場職工居住小區公共充電車位建設運營與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和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允許企業在不違反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費,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責、權、利”的市場化推進機制。積極推進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配建充電樁,對沒有固定車位的用戶,通過建立小區公共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穩步推進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建設。結合新能源汽車在兵團各城市、團場發展實際,在大型商場、文體場館等社會公共停車場推進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兵團加油站內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在城市、中心團場商業區等積極推廣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完善配套服務體系
(五)加快構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同步建設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的充電智能服務平臺,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通過“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間的能量和信息互動,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圍繞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業務,提升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六)加強配套電網保障能力。各師(市)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當地配電網專項規劃,并與其他規劃相協調,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持,切實做到設施建設、電網先行。根據各類建筑物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需求,要合理提高各類建筑物用電設計標準,加強相關標準與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各師(市)電力企業要加強配電網建設與改造,保障充電基礎設施無障礙接入,確保電力供應的“暢通無阻”,滿足充換電設施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時辦結。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相應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七)創新、探索可持續商業模式。各師(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PPP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及智能服務平臺;要加快研究私人用戶居住地與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機制,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探索大型充換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方式,引導商場、超市、電影院、便利店等商業場所為用戶提供輔助充電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與整車企業在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創新商業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資租賃、特許經營權質押等融資模式,借鑒合同能源管理等業務模式,推進商業模式創新。大力推動“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商業模式與服務創新,引入眾籌、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等新興業務模式,積極拓展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和廣告等增值服務,吸引更多社會資源參與,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強規劃指導。各師(市)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市、團場建設規劃,完善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場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九)簡化規劃建設審批。各師(市)要減少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及各居民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單獨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師(市)要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十一)完善價格政策。允許充電服務企業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兩項費用。針對不同類別充電基礎設施,兼顧投資運營主體合理收益與用戶使用經濟性等,各師(市)要及早出臺充電服務費分類指導價格,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逐步規范充電服務價格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師(市),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初期,給予適度的充電基礎設施補貼。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十二)強化金融服務支撐。各師(市)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力度,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以及通過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兵、師出資和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完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拓寬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與設備廠商的融資渠道。鼓勵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專項基金,發行充電基礎設施企業債券。
(十三)加大物業協調力度。各師(市)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應按照國家制定的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建設管理充電基礎設施的流程,并將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合同。
(十四)強化安全管理。各師(市)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充電基礎設施供用電環節加強監管。各師(市)電力公司和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配合行業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對于服務不合規、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個人違規用電等情況,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視情節予以處罰。
五、組織實施
(十五)落實主體責任。各師(市)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并抓好組織實施。結合各師(市)情況,兵團將于2016年3月底完成“兵團‘十三五’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
(十六)開展建設與運營模式示范工作。各師(市)要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需要,按照因地制宜、適度超前原則,針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在城市公共停車場、居民區與單位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示范。通過示范項目,理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機制,探索系統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業模式,以點帶面,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體進程,提高發展質量、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項目中積極探索無人值守自助式服務、無線充電、移動充電、智能電網等新技術應用。
(十七)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基礎設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引導導消費者購買使用電動汽車。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十八)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各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工信、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探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制定相關標準體系,共同推進充電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改革委、工信等部門要從嚴格標準執行、理順價格機制、加強供電監管、促進互聯互通、引入社會資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電服務監管;建設、國土、公安等部門要分別從規劃建設標準、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志等方面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創造有利條件;財務(政)、金融辦要通過創新財務(政)支持方式、強化金融服務與保障等方式,增強社會資本信心。機關事務管理局、國資委要分別指導行政機關、公共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兵團辦公廳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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