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出臺新能源車補充規定 地方補貼不得超過汽車售價80%
2015年11月底,蘇州市政府出臺補充規定,明確新能源汽車推廣的最高補貼限額,要求省、市(縣、區)補貼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汽車售價的80%;超過80%的,按照汽車售價的80%給予補貼(由省財政承擔40%,市(縣、區)財政承擔60%)。其中,汽車售價是指扣除國家補貼后在江蘇的銷售價格,由汽車生產企業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核定。
11月27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2015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據悉,該文件是根據《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蘇財工貿〔2015〕126號)文件精神,以及今年以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制定的補充文件。
據了解,在原來的省級和市級財政補貼細則中,對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純電動專用車、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燃料電池客車等均有明確的車輛購置補貼標準,此次《補充規定》主要是進一步明確了補貼上限。
《補充規定》還明確,蘇州市范圍內工商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蘇州地區范圍內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達到相關技術標準的條件下,無需在各地設立獨立注冊的銷售子公司,都能享受蘇州各地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縣、區)財政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關于新品研發,《補充規定》調整獎勵標準,明確要求享受研發獎勵的新產品需形成實際銷售(銷售數量在10輛以上)。車輛生產企業在申報獎勵時需提供有關車型銷售情況的說明和憑證(銷售合同、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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